任何股权激励,确定激励对象和相关标准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激励对象与激励目的、激励模式的选择都息息相关。然而,企业家经常陷入迷茫:我究竟应该激励谁?
其实,具体激励谁,是股权激励设计首要考虑的问题。对此,企业不能凭借企业家或股东的喜好选择,更不能根据每个员工的自我评价确定,因为每个人都难会掺杂着个人情感和主观判断,这些都难保公平公正,也会有所偏颇:企业家也有观察和认知上的缺陷,员工更是认为自己的工作很重要,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对象的不同价值和贡献。
此外,无论企业大小,总存在工作性质和范围完全不同的岗位,即便是同一职务级别(例如各部门经理),他们对企业创造的价值都不一样。甚至还有些员工虽然岗位职务级别不高,却能给企业创造很大贡献。
总体来看,企业需要激励的对象可以分为内部人才和外部资源,其中内部人才包括核心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营销团队等关键岗位;外部资源如供应商、代理商等业务伙伴,以及专家顾问、资源方等,
激励对象
面对这些对象,只有正确评估企业所处阶段,衡量个人或岗位的价值,才能保证选择正确的激励对象,使激励目的顺利实现。
确定激励对象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选择范围上的差异。
其中,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选择,有以下条件限制: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2.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如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新三板企业中,监事、独立董事,都能够成为激励对象。而一些上游供应商有时候也可以作为激励对象。而对于非上市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当人选外,没有特殊限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激励目的和人才需求进行确定。